保监寿险〔2008〕683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的请示》(阳光人寿〔2008〕1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筹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二、该分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如无特殊原因,视为放弃筹建。
三、该分公司筹建就绪后,你公司须向黑龙江保监局提出分公司开业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开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四日
媒体链接:
中国保监会网站:http://www.circ.gov.cn/tabid/434/InfoID/74155/Default.aspx?SkinSrc=[L]Skins|indexej|index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