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保监复〔2008〕321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开业的请示》(阳光人寿发〔2008〕14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筹)开业。
二、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业务范围由总公司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决定,业务经营区域为四川省行政辖区。
三、批准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办公地址为成都市青羊区文武路9号光大金融中心十三层A、B、E1号及十四层。
四、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由我局颁发,请按照《四川保监局关于贯彻〈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川保监发〔2007〕179号)的要求办理相关事宜。
五、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经营情况报表和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六、请持此批复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办理工商、税务有关手续。
七、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批复。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
媒体链接:
保监会网站:http://www.circ.gov.cn/tabid/434/InfoID/77422/Default.aspx?SkinSrc=[L]Skins|indexej|index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