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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交强险车主可补缴车船税

新闻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点击:


      下月起,南京将开征车船税。昨日,税务人员提醒纳税人,凡在2007年1月1日至7月30日期间已购买了交强险的车主,只需在下次续保交强险时交纳2008年度车船税和补缴2007年8月以后的车船税即可,不涉及滞纳金问题。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南京市对机动车车船税实行的是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征税方式,现已确认16家保险公司可以代收车船税。
   
      税务部门提醒,车主可以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时同时缴纳车船税。保险公司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车主完税的证明。车主可以持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已到税务部门缴纳了车船税的纳税人不需要在购买交强险时再次缴纳,但应向保险公司提供已完税车辆的完税证明。

发布时间:2007-7-27 17: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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